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巩固职业教育发展基础,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连贯式五年制教学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包括五年一贯制和三二连读。

第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于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系统培养和全面培养;着眼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办学特点,以专业为纽带,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指导、调控和监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市域内各类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市域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五条  五年一贯制由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下同)举办。三二连读由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再举办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举办三二连读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以上。

第六条  三二连读以市域内中、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主,在市域内无法实现专业接续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联合办学学校。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同一专业只能与1所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每所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所。

第七条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要逐步建立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或专业办学联盟,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性作用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引领作用,加强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培养、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区域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第三章  专业点设置

第八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在市域内统一规划,每市同一专业布点数一般不超过3个。每所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办三二连读专业点一般不超过3个,每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办三二连读专业点一般不超过4个。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等职业学校经批准设立、备案的专业;

(二)中等职业学校该专业近三年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80人;

(三)中等职业学校该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达到12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教师不少于3人;

(四)中等职业学校该专业实训场地、设备配套齐全,其中,工、医类专业实训设备总值不低于260万元,其他类专业不低于150万元。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应在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的骨干专业中开设,专业办学条件应高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和专业点设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见附件);

(二)专业点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专业点设置可行性论证);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进程表等);

(四)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三二连读专业点的联合办学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举办五年一贯制的由高等职业学校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三二连读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省属职业学校举办为本行业服务且特色鲜明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也可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点设置意见。

第十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和专业点设置每年集中备案一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抄送发展规划处)。省教育厅组织审核,确定举办学校及专业,提出招生限额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域内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学校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同时抄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省属职业学校经审核备案的为本行业服务且特色鲜明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招生计划也可经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同时抄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在招生限额内核定下达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在初中学校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

第十六条  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考生,同时可兼报普通高中,须参加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建统一的中考招生平台招考,择优录取。

三二连读由联办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以中等职业学校为主,学生的录取通知书须由中等职业学校和联办高等职业学校共同盖章。

第十七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市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组建统一的中考招生录取平台,为初中后学生创建统一、公平、透明,可自由选择的升学环境。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学习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三二连读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所在中等职业学校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不再转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由所在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办理毕业手续。拟转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由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经联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测试或审核,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三二连读联办学校牵头组成专业联盟,建立一体化课程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专业联盟中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同样的教学标准修满学分、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业的,以及有实践经验的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对口申请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经三二连读联办高等职业学校测试合格,随三二连读转段办理高等职业学校录取和学籍注册手续。高等职业学校对口招收专业联盟中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量,由省教育厅根据年度学历层次培养结构和高等职业学校培养能力另行安排。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第二十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职阶段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职阶段后,享受与其他类型的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毕业生享受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职业院校应组建联办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省定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一体化课程设计,建立专门的课程体系,积极开展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合理安排实习实训,五年内顶岗实习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建立灵活、多样的课程体系和弹性学习制度,根据学生学习兴趣、意愿分类培养,在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联办学校、职教集团或专业联盟学校间构建学分互认机制,共享师资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已经达到相应技术水平,具备相应职业能力的,可以免修有关课程,直接认定学分。

第二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是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职阶段教育主体,对联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将联办学校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本学校办学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建立专门教学档案。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主动接受联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进行跟踪管理,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检查。专业点设置满三年后,重新核查办学条件。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五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对违反规定招生的,取消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小组,由分管职业教育的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高教处、师范处、学生处、教育招生考试院组成,审议办学资格、专业点设置、招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协调联合办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收费,前三年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后两年按照高职高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民办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学生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初中起点师范类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