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2月19日正式印发。

一、背景和过程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从实践来看,政府、学校和企业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但企业积极性不够高、参与程度不够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合作不规范、影响育人效果甚至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和保障。为此,我厅专门成立课题组,开展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一)文献梳理。对国内外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其共性特点、规律和主要差异,总结经验与不足。同时,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一系列文件精神,梳理相关政策点。

(二)实地调研。通过座谈、考察等方式,征询了行业部门、企业、教育部门、职业院校校长及教师、学生等的意见建议,对校企合作的领域、形式、内容、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梳理分析。调研范围涵盖省内75所高职院校、231所中职学校和省内外980家企业,收到各类问卷3230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现状调研报告。

(三)文本起草。基于文献梳理、实地调研,起草了《办法》草稿。期间,召开不同层次专题研讨会30余次,并广泛听取了行业企业、有关部门、职业院校等的意见建议。对有关意见建议,文稿均予以了充分吸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创新性,根据中央新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新举措。比如:增加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和教育型企业,设置“产业教授”和“技术特派员”等创新型岗位,实行职教集团备案制,国家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用于绩效工资发放,建立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成本补偿机制等相关内容。

(二)突出可操作性,在教育部等六部门文件基础上细化强化。与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逐条对比分析,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强化,重点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教育部等六部门文件34条基础上,增加到50条。比如,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有关部门将规模以上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等。

(三)突出传承性,将我省校企合作既有的成熟政策融入文件。比如,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梳理的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的校企合作收费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纳入生均公用经费,支持建设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校和企业,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总量控制的20%可面向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企业不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用于本地职业教育等。

(四)突出先进性,学习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坚持向先进学习、为我所用,借鉴了江苏、广东、浙江、上海等职业教育发达地区经验做法。比如,规模以上企业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

三、主要内容

通过明确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主体、实施、管理、政策等,建立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发挥职业学校和企业的主体作用,促进、规范和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形式与内容、促进政策与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五章,共50条。

(一)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明确了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明确了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宗旨目标、定义定位、合作机制、合作原则和工作机制,以及政府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

(二)第二章是合作形式和内容。共5条,对参与合作的校企双方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校企责任、合作形式、合作规划、合作协议、合作制度等。

(三)第三章是促进政策和措施。共28条,从工作机制、信息平台、产业政策、评价政策、奖励政策、资金政策、财税政策、融资政策、土地政策、实习政策、补偿政策、服务报酬、企业办学、职教集团、学徒制、混合所有制、人才交流、学校治理、国际合作、氛围营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四)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共8条,包括定期发布督查报告、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监督审计、明确权益保护、建立惩罚机制等方面。

(五)第五章是附则。共4条,包括名词解释、适用范围、生效时间等。